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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24-05-22 15:22   来源:人事处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人才强校战略中的生力军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三条 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全国博管办同意招收的科研工作人员。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师资博士后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流动站(学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做好流动站申报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审核和在站管理等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流动站(学院)是博士后管理责任的主体单位,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院长是博士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博士后招收选拔、日常管理以及出站考核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是我校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到龄退休前能完整合作指导一个聘期。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和工作情况等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责任。负责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和出站报告会,协助完成中期考核,负责审查博士后的研究计划、指导研究过程,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帮助其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我校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四类。

(一)全职博士后是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个人档案等转入我校,且全职到校工作的博士后。

(二)师资博士后是按《甘肃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进站条件招收、以后备师资培养的全职博士后。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求,依托学校各流动站,均可组织招收师资博士后。各招收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文件规定的招收条件。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是我校流动站与其他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在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不转入我校。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工作站应向学校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导师指导费。

(四)在职博士后是在职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在原单位保留,脱产在我校开展研究工作。在职博士后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十条 申请博士后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端正,学风良好,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二)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潜力。

(四)申请非本人博士毕业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

(五)博士毕业专业与流动站依托专业相关。

第十一条 博士后按下列程序招收: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学校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三)全国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四)师资博士后按《甘肃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招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流动站和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应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色及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坚持思政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博士后特别是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和程序,师资博士后的招收条件应根据当年的人才需求和流动站建设要求适度提高,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主动选择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开展研究。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流动站(师资需求单位)、合作导师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量化的科研教学任务。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工作站所依托单位、流动站所依托单位、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签订工作合同,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和合作导师共同负责,师资博士后还需师资需求单位参与管理。流动站所在学院应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中国国情及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进站后须向合作导师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论证会,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计划。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开题报告书交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学院、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给予基本工作条件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四)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其主持项目的结题,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项目结题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的,应与学校和合作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

第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甘肃农业大学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甘肃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属由流动站所在学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与利益关联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校内科研成果统计时,全职博士后全部科研成果属于流动站所在学院;师资博士后发表的论文属于流动站所在学院,其他成果属于师资需求单位。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并经学校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站后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程序参加公开招聘。学校优先选聘优秀博士后留校任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经学院同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三)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部级派出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合作导师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流动站所在学院,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十条 博士后按下列方式进行中期考核:

(一)流动站对在站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师德师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等。

(二)考核方式与程序由流动站自主设定,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四)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由流动站会同师资需求单位进行,科研业绩由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教育教学业绩由师资需求单位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者视为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中期考核为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终止师资博士后待遇,按全职博士后管理,退回学校已发放的薪酬;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五)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人事处,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要求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3年,合同首个聘期为2年,期满出站。在站期间获科研项目资助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24年内灵活调整在站时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但最长在站时间不超过6年。

(二)师资博士后2年内不能完成规定任务出站的,可申请延长1年,延长期后仍不能完成规定任务出站的,终止师资博士后待遇,按全职博士后管理,退回学校已发放的薪酬。

(三)博士后应在规定出站时间前3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学院)同意后,由学校人事处报请全国博管会批准,适当延长出站时间。

(四)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学院)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以申请调转合作导师。调转合作导师的博士后须由原合作导师、拟调转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流动站组织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师德师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评价。

(二)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站考核标准(作为工作合同内容)和程序,重点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重要贡献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师资博士后出站基本条件:发表二区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中国科学院分区,下同),其中一区论文不少于1篇;申请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1项;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各师资博士后需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以上条件的本单位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

(四)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人事处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学校人事处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三)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五)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六)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九)聘用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联络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薪酬待遇按以下执行。

(一)全职博士后

1.国家拨付的日常经费为每人每年8万元。

2.符合甘肃省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资助规模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3.在站期间,学校提供周转房,博士后依据《甘肃农业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租住。

4.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

(二)师资博士后

1.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为18万元,平均至12个月按月发放。

2.国家拨付的日常经费为每人每年8万元。

3.符合甘肃省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资助规模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4.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20万元,合作单位、合作导师可根据师资博士后承担的科研任务另行增加科研启动费。

5.在站期间,学校提供周转房,博士后依据《甘肃农业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租住。

6.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

7.在站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参照校内编制内人员执行。

(三)在职博士后

1.国家拨付的日常经费为每人每年8万元。

2.符合甘肃省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资助规模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3.其他福利待遇由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由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供各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时限为2年。

第三十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提供的周转公寓基本维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入住前公寓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入住后公寓的维修费用由博士后自行承担。博士后出站或退站后,应按规定及时腾退公寓。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甘农大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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