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中关于退休费标准的内容个人不需填写,相关的退休审批手续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提供。 |
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指标说明 |
| 退休人员范围:2014年9月30日(含)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人员(退休前编制内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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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
含义及格式要求 |
| 1 |
单位名称 |
填写所归属单位的中文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
| 2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填写参保人所归属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格式为XXXXXXXX—X。如某主管单位将其所下属单位所有人员统一归口管理,其下属单位应填写其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若下属单位以独立参保方式管理的,则填写所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
| 3 |
个人编号 |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一定规则编制 |
| 4 |
姓名 |
填写退休人员姓名,与二代身份证相符,不能有空格。 |
| 5 |
身份证件类型 |
填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香港特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澳门特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其他身份证件。 |
| 6 |
身份证件号码 |
居民身份证填写18位二代证身份证号码,有英文字符的,用大写;其余证件按证件记载信息填写。 |
| 7 |
户口性质、户籍地 |
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资料填写。 |
| 8 |
详细通讯地址 |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邮寄地址,按常住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及所在居委会 |
| 9 |
邮政编码 |
填写个人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格式为6位数字。 |
| 10 |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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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需加区号,移动电话填写退休人员本人(或子女)保持畅通的手机号码。 |
| 11 |
出生日期 |
指人事或组织部门认定的本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 12 |
参加工作时间 |
指人事或组织部门认定的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格式为:YYYYMM |
| 13 |
退休日期 |
填写人事或组织部门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格式为YYYYMMDD。 |
| 14 |
工作年限 |
填写人事或组织部门认定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 |
| 15 |
退休类别 |
填写1、正常退休;2、退职;3、因病退休;4、特殊工种退休;5、原工伤退休;6、政策性提前退休;7、其他。 |
| 16 |
退休审批部门 |
填写批准退休的部门全称。 |
| 17 |
部队转业时职务级别 |
填写转业时在部队的职务级别,没有的不填写。 |
| 18 |
个人身份 |
填写1、公务员;2、机关工勤人员(固定工);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5、事业单位工人(固定工);6、机关工勤人员(合同工);7、事业单位工人(合同工)。 |
| 19 |
退休费来源类别 |
填写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自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
| 20 |
行政管理人员退休时职务级别 |
1、省部级及以上;2、厅局级;3、县处级职;4、乡科级职;5、科员及办事员。与国办发[2015]3号文件文增加退休费标准对应的职务级别一致。 |
| 21 |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技术职称 |
1、教授及相当职务;2、副教授及相当职务;3、讲师及相当职务;4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与国办发[2015]3号文件文增加退休费标准对应的技术职称一致。 |
| 22 |
工人退休时等级(岗位) |
1、高级技师和技师;2、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3、普通工。与国办发[2015]3号文件文增加退休费标准对应的等级岗位一致。 |
| 23 |
按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
填写数字,按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填写。 |
| 24 |
2014年9月底统筹项目退休费 |
填写数字,按照对应项目填写2014年9月的退休费,没有的项目填写“0”。其中暂保留的高出部分,指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时对省属事业单位退休津补贴进行了规范,规范时部分人员保留的高出部分津补贴。 |
| 25 |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
填写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 |
| 26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
参保地填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 |
| 27 |
亲属联系人信息 |
填写配偶、子女等亲属信息 |